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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关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191号 原告:陈**,女。 委托代理人:刘会军,濮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关**,男。 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诉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191号
原告:陈**,女。
委托代理人:刘会军,濮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关**,男。
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诉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会军,被告关**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家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6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20日生育一子关*。一家三口原本应当幸福生活,但被告不务正业,赌博成性,且不听原告劝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关**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六年多,感情很好,虽然发生矛盾,但有和好的可能,且孩子尚小,需要父母关心。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20生育一子关*,现随被告关**生活。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陈**遂于2014年7月22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六年多,并生育一子,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陈**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希望原、被告双方多为家庭和孩子着想,相互体谅,多沟通多交流,夫妻和好不是没有希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同被告关**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海顺
审判员  关胜真
陪审员  王宏振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秀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