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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全与霍传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全,男,原籍河南省通许县,现住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传明,男,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郭海,开封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全,男,原籍河南省通许县,现住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传明,男,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郭海,开封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张宏全因与霍传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张宏全、霍传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宏全和霍传明委托代理人郭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2元退回张宏全、霍传明各971元。
审判长  杨雯蒨
审判员  孔德亮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琛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