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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全,男,原籍河南省通许县,现住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传明,男,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郭海,开封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张宏全因与霍传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张宏全、霍传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宏全和霍传明委托代理人郭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2元退回张宏全、霍传明各971元。 审判长 杨雯蒨 审判员 孔德亮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琛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