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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商务局驻安阳招待所与张学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商务局驻安阳招待所,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学军,男,1989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本院在执行濮阳市商务局驻安阳招待所申请执行张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商务局驻安阳招待所,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学军,男,1989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本院在执行濮阳市商务局驻安阳招待所申请执行张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学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志勇
审判员  晁怀志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