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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5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任建平,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耀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申家岗盖村铺村。 被执行人张贵生,男,现住安阳市北关区向阳路。 被执行人安阳市惠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申家岗盖村铺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安阳市耀迪贸易有限公司、张贵生、安阳市惠泽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殷民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被执行人安阳市耀迪贸易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3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3988236.90元及利息,张贵生、安阳市惠泽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张贵生名下小型汽车豫EM8888、小型汽车豫ENZ566、小型汽车豫E9999E、小型汽车豫EV6665。被查封车辆不准变卖、转让、抵押、过户,不准办理审检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