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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市区联谊商场,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心秀,该商场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濮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中路444号。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濮阳市市区联谊商场与濮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濮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2001)豫民二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民二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保军 执行员 杜雪州 执行员 李胜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