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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三敏,男,现住宝丰县。 委托代理人彭俊岭,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贺梅,女,现住宝丰县。 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胡三敏与被上诉人赵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胡三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闪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