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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三敏与赵贺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三敏,男,现住宝丰县。 委托代理人彭俊岭,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贺梅,女,现住宝丰县。 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宝丰县“14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三敏,男,现住宝丰县。
委托代理人彭俊岭,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贺梅,女,现住宝丰县。
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胡三敏与被上诉人赵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胡三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闪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