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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3日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迎慧、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在本市新城区西滍村自己家院内,与前来解决遗产纠纷的被害人曲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曲某某用砖头将曲某右手砸伤。经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曲某右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曲某某家人赔偿曲某人民币一万元,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曲某某供述、被害人曲某陈述、证人曲某某、余某、范某某、胡某、李某某、曲某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解协议、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平正平司鉴所(2013)临鉴130号鉴定意见书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辩称,被害人是我哥哥,母亲去世前,不养老人,母亲去世后霸占财产,在处理财产纠纷时跑到我家先动手打我,他有过错,事情发生后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在本市新城区西滍村自己家院内,与前来解决遗产纠纷的被害人曲某(曲某某四哥)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曲某某用砖头将曲某右手砸伤。经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曲某右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曲某某家人赔偿曲某人民币10000元,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曲某某供述:因为我们的父母留下的地和树木,我们两家经常因为这些事发生矛盾,打架。2013年4月14日晚上八点多钟,我和老婆范某某、邻居李某某正在家说着话时,听见有人敲我家屋里的大门。我当时坐在沙发上,猜想可能是村上的邻居,便对着大门说:“进来吧,还用给你开门。”但屋外的人一直敲着,我便站起身来打开大门,发现是我四哥曲某,他当时喝了酒。我对他说:“进来吧。”然后我就坐回沙发上。他走到我的面前,向我要树钱,我说我没钱,想咋弄咋弄。曲某让我俩出去说,我俩走出屋门来到院子里接着吵吵。曲某先用拳头朝我嘴巴打了一拳,我被打倒了,倒在自家的电动车上。我俩都用拳头打对方。我俩对打了一会儿,曲某被别人拉开了,我也从地上站起来。站起身后我又用拳头朝他身上乱打,我们两个又互相厮打起来。当时天黑着,院里也没有灯,曲某把我的上衣拉起来蒙住我的头,朝我头上用拳头打。打架过程中,我听见有我老婆范某某的声音,接着我头上的衣服被拉下来了,我也不知道谁帮我拉下来了。蒙住我的头的衣服被拉下来后,我俩接着撕扯,我拽住他的头发把他撂倒了,曲某躺在地上,我在上面用两只手按着他的头,不让他起来,用拳头打他的头,他也用拳头打我。这个过程中我咬住他的右手(记不清哪个部位),他一喊叫我就张嘴松开了。我张嘴松开后他站起来,俩人又抱在一起厮打,头顶头,这过程中我又张嘴咬住他的左耳朵了,他一喊叫后我又松开了。后来曲某的儿子曲某某也到现场拉架,曲某从地上捡块砖头朝我头砸了一下,我也从地上胡乱捡块砖头砸他,不知砸到什么部位。曲某某在现场拉架,当时我们三人站在我家院内西侧。我的身体右侧挨着院里卫生间的墙,墙就是临时用旧砖头搭建的。我们三人挨的很近,曲某想打我,我躲闪着,曲某某站在我俩中间拦着不让打,结果后来卫生间的墙倒塌了,我也顺势倒在地上。曲某又想过来打我,我想让曲某打我两下出出气。我就躺在地上,让曲某打,曲某跺我几脚还不解气还想打我,后来被曲某某拉到院子外的胡同里,当时我也恼了,自己站了起来,顺手从地上捡块砖头去砸曲某,砸在他的身上,不知道砸哪个部位了。他也拿块砖头过来打我,后来我俩就都被曲某某等人拉开了,拉开后曲某等人就回家了。我们打架用的砖头就是随手从地上拾的,打完后又顺手扔了,地上都是,分不清是哪块,砖头是盖房子剩下的砖头,我和曲某打架是因为曲某家东边路边的地和树,这地和树是我们父母在世时留下的,老人去世后我们对地和树的所有权一直有争议。当时打完架后我的面部流血了,掉了一个牙齿,曲某身上也有伤,但当时天黑,我没有注意具体什么部位有伤。那天晚上就我俩人厮打,其他人有的劝架,有的看热闹,没有参与我俩间的打架。他的伤是我打的,我们开始用手互殴,后来又用砖头对砸,但当天晚上天太黑,现场比较混乱,看不清楚,我也没注意打住他什么部位了。
2、被害人曲某陈述:2013年4月14日7点半左右,我喝酒后去到我兄弟曲某某家,想问他地的事到底打算准备咋办。到了他家后,我先敲了敲曲某某家的门,曲某某开门一看是我就生气地坐回他们家的沙发上,我站在他面前,问他:“你想咋弄,啥意思?”,当时我心里有气,说话口气也比较重。曲某某说:“我没钱,也不会给你地,爱咋着咋着。”接着我俩就吵起来了。我说:“你想干啥,不中了出去。”他说“出去就出去”。我俩出来到他家院子里继续争吵。我先推了曲某某的肩膀一下,他往后退了几步。他上来抓住我的衣服和头发,把我拉翻在地。我仰面躺在地上,曲某某在上面用拳头打我的头。我用左手阻挡着曲某某的右手,当时他用右手握拳打我的头,我用右手顶住他的脖子。他趁机咬住我右手的无名指,我就大声喊叫,这时我老婆余某也到现场了,她在旁边劝架。曲某某松口后被人拉开了,我从地上也站起来,接着我俩又抱在一起相互撕扯,头顶着头,曲某某扭头咬住我的左耳朵。我被咬后大声喊叫,接着我俩又被人拉开了。然后,我从地上捡块砖头去砸曲某某,砸到他身上(不知砸到什么部位)。这时他也捡块砖头砸我,砸到我右手的大拇指和食指。就这样,我们相互砸了几下,我记不清砸到他什么部位了。后来我们俩都被别人拉开了,村上有人把我劝回家了。当时我喝酒了,又是正生着气,也就没注意,谁把我劝回了家。我砸曲某某的砖头是我随手从地上捡的半截砖头,后来打完了就扔地上了,我右手大拇指、食指间、无名指有伤,左耳朵有伤,头面部也有些皮外伤。我右手大拇指、食指的伤是曲某某用砖头砸的,左耳朵是被曲某某咬伤的,头面部的伤也是我俩撕扯时形成的。曲某某也受伤了,但什么部位我没有注意。因为我们父母留下来的一块地,地上种的树,还有几片荒山。我们总是因为这些事发生矛盾,我也通过中间人找曲某某协商,但总是协商不成。2013年4月14日上午,我又找中间人去说和,又没有说好,心里就不舒服。到了下午,我在家喝了二两白酒去找曲某某,后来就在他家打起来了。
3、证人曲某某证言:2013年4月14日20时30分许,我正在家看电视时,听见西边邻居曲某某家院里有吵吵声,便出门看看发生了啥事,走到曲某某家院外,看见曲某某和他哥曲某扭打在一起。曲某的儿子曲某某在俩人中间拉架,曲某的媳妇在旁边吵吵着,我把曲某的媳妇劝回家了,院里还有几个妇女劝架(当时天黑,我没有看清都有谁)。我看见院里曲某某和曲某仍然在厮打,又劝了几句但劝不开,便赶紧报了警,接着便到东边路口接派出所的警车了。在警车来之前,现场的村民把曲某某和曲某拉开了,曲某和曲某某一起回家了。警察来后,曲某某从家里出来,反映自己打架的事,警察把他们双方都带走了。我看见他俩脸上都有血,身体其他部位的伤情没有注意,伤是怎么形成的我也没有看到。
4、证人余某证言:2013年4月14日晚上8点左右,我从九天鹤酒店下班后回到家里,儿媳妇徐鲜鲜告诉我,我丈夫曲某喝酒后到曲某某家去了,我担心他们兄弟俩发生啥事,就带着手电到曲某某家去。我走到曲某某家院外时,看到曲某仰面躺在地上,曲某某骑坐在曲某身上,咬着曲某右手手指头,曲某大声喊着说曲某某咬住他的指头了。我听见后赶紧进到院里去拉曲某某,对他说:“某某,可不敢打,你哥有高血压”。当时我拉曲某某时,曲某某的老婆范某某抓着我的头发,把我往院外推。我俩撕扯到院门处,我死死抓着栅栏,范某某撕拽着我的衣服,把我的上衣撕烂了,后来她把我推到院外的胡同里。这时村上的邻居劝架,把我俩劝开,后来我就自己回家了。过了一会儿,我丈夫曲某和儿子曲某某也回家了。后来不知谁报了警,警察到了我家院外,曲某某也从家里出来了,警察把曲某、曲某某都带走了。曲某右手大拇指处骨折了,他说是曲某某用石头砸的;右手食指受伤了,右手无名指也受伤了,这是曲某某咬的;左耳根也被曲某某咬伤了。曲某某头上流血了,是曲某打的。打架时没有其他人就他们两个,他们的伤都是对方造成的。
5、证人范某某证言:2013年4月14日19时30分左右,我和我老公曲某某以及同村人“李小龙”(男,回族,我不知他的大名叫啥)在我家屋里说着话,看着电视,当时屋门关着。这时,我们听到有人敲门,我老公曲某某说:“进来吧,还用给你开门。”说完话后,曲某某站起来打开了屋门,我一看是我四哥曲某。曲某一进屋就对曲某某说:“你不叫我锄树你给我钱。”我老公曲某某说:“我不给你钱。”曲某说:“走,出去,走。”说完后,我老公曲某某和曲某就离开屋子到了我家院里。我和李小龙还在屋里坐着,我们俩人没有出去。大约过了有四、五分钟时间,我听到院子内他们两人有争吵打架的声音。接着,我就和李小龙离开屋子来到院子里,我看到曲某某和曲某在打架,还有曲某他老婆余某(也就是我四嫂)也在旁边撕扯。开始曲某某、曲某他们两人用手互相撕打,我老公曲某某被曲某用上衣蒙住头,我赶紧帮忙把我老公曲某某头上的衣服脱掉,我老公头上的衣服被脱掉后,他和曲某两人继续厮打。这时,我把我嫂子余某拉出了院子到了院外的胡同里,等我回到院子里时,我看到我老公曲某某把曲某摁倒在地上,用拳头打曲某。他们两人大概又打了有四、五分钟时间,曲某他儿子曲某某来到我院子劝架。这时,曲某右手拿一个半截砖头,我老公曲某某也拿一个半截砖头,他们两人就用砖头朝对方乱砸。因为天太黑他俩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楚,总之,他们两人都互相用砖头在砸对方,砸到对方身上。后来,我看到我老公曲某某头部流血了,身上到处流有血。曲某我没有注意看,他身上也有伤,不过他身体上的伤比我老公身体上的伤稍轻些。后来,他们两人又打到院子外面,曲某又拿一砖头在乱砸,是否砸住我老公曲某某,我没有看到。我老公曲某某也拿一个砖头(都是半截)砸曲某。后来,我去报警了,他们两人也被人拉开了。
6、证人胡某证言:2013年4月14日晚上八点多钟,我从村外回家时听到同村的曲某某家吵吵闹闹的。我便过去看看咋回事,发现在曲某某家院外胡同里,曲某某(排行老五)的老婆范某某与曲某老婆余某互相撕扯,互相抓住衣服不丢手,余某的衣服被撕烂了,脚上的鞋也找不着了。我把她俩劝开了,后来她(余某)回家了。曲某和曲某某在曲某某家院里,两人手里都拿着砖头,朝对方砸,都砸到了对方身上了。但晚上太黑,我没看清都砸到什么位置了。当时曲某的儿子曲某某也在中间拉架,但他只是拉双方,没有帮谁动手打对方。我看见曲某喝醉了,便劝他俩停手。曲某借着酒劲不让我管,让我走。后来我就回家了,之后他俩发生啥事我就不知道了。
7、证人李某某证言:2013年4月14日晚上八点多钟,我到同村的曲某某家,想约他到市气象局工地干活。我和曲某某,他老婆范某某,曲某某的女儿正在他家客厅里说这话时,曲某某的四哥曲某敲了他家的门,曲某某开门后,坐回沙发上。曲某站在曲某某面前,两人说着地钱的事,没说几句话后,曲某提议出去说,曲某某同意了,俩人就出了客厅。我在客厅里坐了几分钟,听见他们俩人在院子里对吵,便出去看看,当时范某某也出去了,我到院子里时,看见曲某和曲某某在院子里撕扯,互相用拳打对方。我去拉架但是拉不开,范某某也去拉架,同村的潘国献的老婆胡某也在拉架,但是我们都没有拉开。他们两人用拳头打对方面部,两人面部都流血了,后来俩人松开了,但仍在对吵,互相骂着。我看自己也管不住这事,便离开回家,走到曲某某家院外胡同口时,发现曲某的老婆余某也在那儿。我俩没有说话,后来我就回家了,之后发生啥事不知道了。
8、证人曲某某证言:2013年4月14日晚上八点多钟,我从“水帘洞”饭店下班后回到家里就我媳妇徐鲜鲜一个人,她告诉我,我爸曲某和我“大”曲某某生气了,我爸到我“大”家去了。我担心他俩发生啥事,另外我下班没到家时就听见曲某某家那边有人吵吵闹闹的,所以赶紧去我“大”曲某某家。到了曲某某家院外时,我发现我妈余某和我婶范某某在院外胡同里撕扯了一会儿就被人劝开了。当时天黑,我隔她俩有3米左右,只看见我妈的上衣被撕烂了,至于她俩身上有没有伤我就没看清,也没有太注意。我看见我爸曲某和我“大”曲某某在院里厮打,曲某头朝东南,仰面躺在地上,曲某某骑坐在曲某肚子上,用右手握拳打我爸的头,左手握着我爸的右手。我爸曲某用左手挡着拳头,接着又用左手拉住曲某某肩膀处的衣服。当时曲某某已用拳头打了我爸好几下,我赶紧拉着曲某某的胳膊,把他拉到一边,又从地下把我爸曲某拉起来。我发现他嘴上有血,手上有血(没注意是哪只手),就回家拿手机联系医院去了。我打完电话回来时,发现曲某、曲某某又站在曲某某家院里撕扯。曲某和曲某某头顶着头,两人的两手都架着双方的肩膀上脖子部位,我没有注意其他的厮打情况。我把他们双方拉开了,我把我爸曲某推到院外胡同里,曲某某拿块石头过来砸我爸,我没看清砸住没有,没看清砸到什么位置。我爸也随手捡块石头砸曲某某,我也没看清砸住没有,没有看清砸到什么位置。他俩对砸过程中往院里挪了几步。这时我们仨站在曲某某院里西侧,我站在他俩中间。曲某某背朝西,身体右侧挨着卫生间的墙(自家用红砖头垒的,没有用水泥等东西)。我爸左手拿着石头想砸曲某某,没看清砸住没有,我用右手挡着我爸的左手不让他砸。曲某某站在我身后,躲闪着,我们三人几乎贴着身,都在用力,后来曲某某右侧的墙倒了。曲某某由于惯性也倒在地上,我把我爸推到了院外胡同里,这时曲某某出来到胡同里,我爸顺手捡了块石头朝曲某某身上砸,我没注意砸到曲某某身上什么部位。曲某某也拿块石头砸曲某,我只顾让人帮忙劝架,也没看清砸到曲某什么部位。双方都拿着石头对砸了几下,后来我和村上的人把他俩拉开,我们就回家了。我发现曲某面部有血,左耳朵有伤,右手有伤,是与曲某某打架时,曲某某打的,面部是用拳打的,左耳朵我听我爸说是被曲某某咬伤的,右手是最后双方在胡同里用砖头对砸时,被曲某某用砖头砸伤了,砸到右手大拇指和食指交叉处。曲某某他的头部流血了,眼肿着,紫了,我没注意是哪只眼,其他地方的伤情我没注意。这些伤是我爸曲某打的,但具体是什么时候咋打的,细节方面我没注意。
另有被告人曲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平正平司鉴所(2013)临鉴130号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称,被害人是其兄长,酒后在处理财产纠纷时跑到我家先动手殴打,存在过错,且事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是因民间纠纷所引起,被告人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毅
审判员  姚博
人民陪审判员姚秋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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