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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2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鑫利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屈某某,男,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鑫利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屈某某职务侵占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屈某某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