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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李光林,男,194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刘丽芳,女,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彰德路。 本院在执行李光林诉刘丽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2014年6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刘丽芳的豫EXD611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作价10000元抵偿给李光林所有,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刘丽芳的豫EXD611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作价1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光林所有,并同时解除查封。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李光林时起转移。 二、由申请执行人李光林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敬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