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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17-8号 申请执行人马和平,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马振民,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肖楠,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马振民妻子,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果园新村B8号楼1楼01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民,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振民、肖楠、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0月16日前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振民、肖楠共有的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办事处文峰大道营业房、被执行人肖楠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办事处安钢六区住宅房共计二座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出租、出售、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勇翔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敬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