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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16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铜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