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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36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8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田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