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243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史某某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继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