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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243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史某某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691号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243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史某某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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