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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孟小庆,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2)白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孟小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小庆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小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孟小庆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新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