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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江与王彦东、韩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江,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彦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金河,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城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江,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彦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金河,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城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彦东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