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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法催字第3号 申请人河南省邦顿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顿太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邦顿防腐涂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新乡银行新乡县支行,票号:31300052/23779044,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省邦顿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邦顿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伟 审 判 员 朱安甫 代理审判员 吕 敬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荆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