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27-1号 申请执行人郭杰,女,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息县海虹陶瓷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息县工业园区三支渠东2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海。 被执行人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息县产业集聚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周清 被执行人周玉海,男,汉族,1954年6月19日生,系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郭杰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以上三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8113594元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本院已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及周玉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及周玉海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权利人尚未受偿人民币8113594元,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权利人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鸿飞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茹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