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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安林与焦作市粮食局油脂储备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安林,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颜,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安林,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颜,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粮食局油脂储备库。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郜黎,该油脂储备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姬智,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书,该油脂储备库副主任。
上诉人颜安林与被上诉人焦作市粮食局油脂储备库(以下简称油脂储备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颜安林于2013年1月5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油脂储备库支付欠款343.95万元及逾期利息300万元,起诉后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油脂储备库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焦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颜安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颜安林的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油脂储备库的法定代表人郜黎,油脂储备库的委托代理人姬智、王文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是否对油脂储备库享有343.95万元债权的事实不清,未追加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颜安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87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  马 娜
代理审判员  朱正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作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