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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80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大街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南大街南门西侧。 负责人聂长城,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张小玲,女,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巧荣,女,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大街支行依据安阳市豫安公证处制发的(2013)安豫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2013)安豫证经字第36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小玲、杨巧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小玲名下的牌照豫EP8844现代牌汽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予以新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小玲名下的牌照豫EP8844现代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