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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宏与刘贵平、陈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03号 申请执行人徐宏,女,1954年6月1日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刘贵平,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陈顺兰,女,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业。 徐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03号
申请执行人徐宏,女,1954年6月1日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刘贵平,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陈顺兰,女,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业。
徐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贵平、陈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陈顺兰的银行存款32993.52元。现申请执行人徐宏提供被执行人刘贵平在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尚未支取的货款,并申请冻结其中的3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贵平的财产3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