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公证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3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安阳市财政局十楼。 法定代表人:姬广远。 被执行人安阳市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西郊天盛工业园。 法定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3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安阳市财政局十楼。
法定代表人:姬广远。
被执行人安阳市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西郊天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新庄。
被执行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黄河大道中段路北市政设计研究院四层。
法定代表人:吴紫阳。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安豫证经字第273号公证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公证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作出的(2013)安豫证经字第273号公证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作出的(2013)安豫证经字第273号公证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对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作出的(2013)安豫证经字第273号公证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