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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彦魁与李国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第537-1号 申请人吕彦魁,男,1986年2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李国新,男,1970年9月4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第537-1号

申请人吕彦魁,男,1986年2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李国新,男,1970年9月4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国新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里营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国新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里营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只收不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