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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60-1号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任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位于殷都区铁西路街道办事处芳林街及北关区纱厂办事处纱厂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 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