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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36号 罪犯张琪,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8)汴刑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7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1年7月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长伟、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指派干警马革伟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6月16日晚,张琪与叶某某酒后发生争执,张琪用随身携带的刀将叶某某扎伤害逃跑,叶某某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1984年因犯诈骗罪、销赃罪、窝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88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八8年,1989年被假释,1991年假释期满。该犯系累犯。 罪犯张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琪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琪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6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