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民初字第00473号 原告王省。 委托代理人王俐力。系原告王省女儿。 原告王予霞。 委托代理人雷音。系原告王予霞女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谊,系河南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予东。 委托代理人邱初池,系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玲。 原告王省、王予霞诉被告王予东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王玲作为有独立请求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省委托代理人王俐力、原告王予霞委托代理人雷音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谊、被告王予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初池、第三人王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省、王予霞诉称,被继承人力云系周口市民政局退休职工,与丈夫王保秀(1985年去世)共同生育六名子女,分别是长子王省、次子王海曙(已故,生前独身无继承人)、三子王予东、长女王晓霞(1975年去世,婚后生一子颜晓巍)、次女王予霞、三女王玲。2013年12月15日被继承人力云因病猝然去世,被告王予东趁二原告为被继承人办理丧葬事宜之机,未告知也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将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工资卡、存款、重要图片资料(主要包括原告父母生前照片、原告父亲王保秀与国家领导人的长卷合影照片等)物品和房屋产权证搜集并私自保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也由被告王予东私自持有,意欲独自侵占遗产和被继承人的医保保险金以及被继承人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王予东协商处理遗产,按份继承丧葬费、抚恤金,被告均予推诿拒绝。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对被继承人力云的房产(房产证为周房字第01807号)依法按份分割。2、对被继承人力云的存款、工资、医疗保险金等(暂定10万元)依法按份分割。3、对被继承人力云遗留的重要资料按份分割。4、对被继承人力云丧葬费、抚恤金依法按份分割。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予东辩称:1、在长达28年里,我与妻子一直照顾我父母,而二原告均在外地生活,未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应该不分遗产,不能分得抚恤金。2、因为我尽到主要赡养被继承人(母亲)的义务,应该分得母亲房产的70%、抚恤金的70%。 第三人王玲称:二原告28年来没有照顾过父母,没有尽到过赡养义务,不应平均分配。被告王予东尽到了对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 二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并当庭进行了质证:1、王省公民兵役登记表一份,证明原告王省系继承人之一。2、王予霞招收工人登记表及政治审查表各一份,证明原告王予霞系继承人之一。3、被继承人力云生前居住房屋档案一套共五页,证明遗产房屋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4、证人杨兰英证言,证明被告王予东经常居住上海,没有尽到对被继承人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不应多分。5、录音光盘一张(附录音文字整理),证明被继承人力云的丧葬费由被告王予东收取;王予东有隐匿、侵吞遗产的故意,应减少其继承的份额。6、照片一张,证明原告王予霞曾给被继承人力云过生日。 被告王予东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该证人是原告王省妻子,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且内容不属实,未长期居住在上海,我女儿离婚时,去了十多天;在我女儿买房时去十多天,其他时间在周口。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该录音是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录的;我是在母亲过了三期后去的上海。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二原告很少跟被继承人力云庆祝其生日。 第三人王玲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的质证意见同被告王予东的意见。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该录音整理的不完全;被告王予东是在母亲力云去世后过了三期去的上海。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王予霞是在其母亲过八十岁生日才回来的。 被告王予东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并当庭进行了质证:1、原告代理人雷音在被继承人力云去世后第六天发给原告王玲短信内容共三张,证明雷音想与王玲合伙获得遗产。2、被继承人力云丧葬费支出说明一份,证明本案二原告欠应当承担的处理被继承人力云丧葬费用,证明二原告未对被继承人力云尽到抚养义务。3、证人胡本英(和张齐志是夫妻)、杨保军、王鲁豫、单康宁、晋从奎、郭翠英证言,证明二原告未对被继承人力云尽到扶养义务,自己及其妻子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 二原告对被告王予东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前提是王玲一直给雷音联系,王玲担心闹到法庭,才有该对话;短信内容应由王玲提交不应由被告王予东提交;当时雷音不是案件代理人不是代表两个原告的意思。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目的有异议;原告王省认为被继承人力云去世后,原告王予霞当时拿出2000元处理力云丧葬费用,原告王玲丈夫理喜财收了1000元。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1、有一份两个人签字的证言不应采信;2、证言和刚才原告举证的证明被告王予东一直在上海居住相矛盾;3、所有的证人都没有说二被告与被继承人力云是共同生活的,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买菜、送东西等不代表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4、原告经常和力云保持通电话,力云自己称其身体好,不需要他人照顾;其中有一次打电话哭着说被告王予东和其生气;5、力云身体好,平时没有生病,无需照顾;6、证言不完全真实。 第三人王玲对被告王予东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第三人王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周口市民政局职工力云于2013年12月15日病逝。力云生前养育六子女,分别是长子王省,次子王海曙,三子王予东,长女王晓霞,次女王予霞,三女王玲。 王省、王予东、王予霞、王玲四人均称王海曙已经去世,生前没有结婚,没有子女。 王晓霞于1975年11月29日去世,生前生育一子颜晓巍;颜晓巍明确表示放弃代为继承权。 另查明,力云抚恤金额为10567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滨河路支行(账号为1717320101000349402)存款21987.3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510109988830002251)存款1432.60元。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新建路117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周房字第01807号。 周口市民政局支付的5000元丧葬费在处理力云丧葬事宜中已经支出完毕。 本院认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继承其父母遗产是其权利;同时法律规定,对父母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条件但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二原告与被继承人力云长期不在同一城市生活,每年未给付相应的赡养费、每年回到被继承人居住地少,应当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少分。被告王予东与第三人王玲虽然没有同被继承人力云共同生活,但是他们居所之间距离较近,被继承人力云邻居即证人胡本英、王鲁豫、单康宁、晋从奎、郭翠英证明被告王予东、第三人王玲经常照顾力云的生活起居,生病期间均为被告夫妻、第三人王玲护理,可以认定被告王予东、第三人王玲对力云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可以多分遗产。二原告请求对被继承人力云遗留的重要资料按份分割的诉讼请求,因为无证据证明有重要资料存在,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抚恤金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可以参照继承法规定分割。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新建路117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周房字第01807号)由原告王省、原告王予霞、被告王予东、第三人王玲共同共有。 二、被继承人力云抚恤金及在银行的存款共计129093.97元,由被告王予东与第三人王玲平均分配。 三、驳回原告王省、王予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1300元,由原告王省、王予霞共同负担800元,被告王予东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顾志强 审判员 朱艳豪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鲁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