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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珊珊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50号 罪犯李珊珊,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珊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50号
罪犯李珊珊,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珊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2日作出(2009)豫法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珊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对李珊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珊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5日上午,马某谎称自己叫周某(李珊珊表姐前男友),骗约李珊珊见面。下午在荥阳一市场马某借打李珊珊电话,李珊珊因认出马某不是周某,遂索要手机欲离开,但马拒不归还,并意图将李的手机用作给他人抵债,李珊珊因未要到手机没有离开。次日凌晨,二人乘出租车行至郑州市中原区二砂技工学校门口,李珊珊要回家遭马某阻拦,二人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珊珊持匕首朝马某腹部猛刺一刀后乘车逃离现场,致马某死亡。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李珊珊的亲属主动缴纳40000元赔偿金。二审期间李珊珊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罪犯李珊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5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2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6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珊珊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珊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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