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殷执字第21-3号 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吕某,女,1974年11月24日生,安钢焦化厂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殷执字第21-3号

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吕某,女,1974年11月24日生,安钢焦化厂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某银行存款1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桂珍与乔庆明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