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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雄鹰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联伟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雄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绍,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联伟,男,1976年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雄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绍,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联伟,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泌阳县雄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雄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建成,被上诉人李联伟的委托代理人袁文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中,李联伟提交的桐柏兴达矿山机械经营部发货清单,载明购买人是泌阳永兴矿山,泌阳永兴矿山与雄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关系,且该发货清单是否能证明欠货款,该发货清单签名人叶长青,叶长青是代表泌阳县雄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泌阳永兴矿山,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廖化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志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