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雄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绍,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联伟,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泌阳县雄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雄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建成,被上诉人李联伟的委托代理人袁文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中,李联伟提交的桐柏兴达矿山机械经营部发货清单,载明购买人是泌阳永兴矿山,泌阳永兴矿山与雄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关系,且该发货清单是否能证明欠货款,该发货清单签名人叶长青,叶长青是代表泌阳县雄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泌阳永兴矿山,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廖化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志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