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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潘宪民与被上诉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潘宪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金山、朱晓龙,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崔亚群,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学刚,河南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潘宪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金山、朱晓龙,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崔亚群,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学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宪民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宪民的委托代理人冯金山、朱晓龙,被上诉人崔亚群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学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潘宪民称本案讼争挖掘机系卡特彼勒(中国)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从生产商卡特彼勒(徐州)租赁有限公司取得的,其没有所有权;崔亚群称该挖掘机系潘宪民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潘宪民拥有挖掘机的所有权。故关于本案讼争挖掘机拥有所有权的归属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光明
审判员  贾保山
审判员  孙 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