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李明亮与被上诉人王立琴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国富,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明亮因侵权责任纠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国富,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明亮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明亮的委托代理人彭国富,被上诉人王立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平舆县航运公司楼下从西向东第四间门面房归原告王立琴所有,并办理平舆县房权证平房私字第20071696号房权证。被告李明亮从2012年3月19日起使用房屋至今。期间被告李明亮一直没有支付给原告任何费用。2014年7月11日,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间门面房从2012年3月19日至2014年7月10日的房租进行评估,结论为27700元,评估费2000元。2013年7月24日冯帅(张会影的儿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撤销平舆县房权证平房私字第20071696号房权证,本院审理后驳回冯帅的诉讼请求,冯帅不符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被告以房屋系从他人手中所租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及支付租金。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理由不得侵犯他人财产。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拥有房权证即不动产权属证书,该不动产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该房屋的产权处于待定状态与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房屋从张会影处租赁,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系原告,而非张会影,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没有正当理由占有、使用该房屋,并且在原告要求返还时拒绝返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房屋,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一直占有、使用房屋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原告请求被告以每月1000元赔偿损失,并且经评估原告从2012年3月19日至2014年7月10日损失为27700元,故被告应赔偿从2012年3月19日至2014年7月10日的损失27700元。原告2014年7月11日以后的损失无法认定,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拒绝返还房屋及支付租金时是引起本案诉讼的直接原因,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评估费2000元,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明亮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平舆县航运公司楼下从西向东第四间门面房归还给原告王立琴;二、被告李明亮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立琴房租损失27700元(从2012年3月19日至2014年7月10日),评估费2000元,共计29700元;三、驳回原告王立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明亮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李明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与房主张会影签订有《租赁合同》,不存在侵权;2、原审应列张会影为本案当事人;3、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立琴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明亮称其与房主张会影签订有《租赁合同》,不存在侵权;原审应列张会影为本案当事人;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本案所涉房屋归王立琴所有,王立琴是本案所涉房屋的房主。李明亮与张会影签订合同,并将房屋租赁费交于张会影,系其与张会影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审理本案,程序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李明亮的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李明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光明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亚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