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李志芳与被上诉人遂平县文城乡先庄村胡楼村民组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平县文城乡先庄村胡楼村民组。 代表人王金成,男,汉族。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平县文城乡先庄村胡楼村民组。
代表人王金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志芳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志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平,被上诉人遂平县文城乡先庄村胡楼村民组村民代表王金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应进一步查明王金成的身份及王金成是否具备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俊波
审 判 员  明建文
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妍姸
?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