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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又名李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张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又名李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张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情况,1、津DMF086轿车的归属及价格;2、天津枫情阳光城的商品房的现状及价格;3、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如挖掘机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俊波
审 判 员  贾保山
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妍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