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又名李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张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情况,1、津DMF086轿车的归属及价格;2、天津枫情阳光城的商品房的现状及价格;3、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如挖掘机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俊波 审 判 员 贾保山 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妍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