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福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小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小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应利,被上诉人黎福运的委托代理人李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张小年起诉请求黎福运归还其借款15000元,黎福运称该款用于村委会开支,原审判决亦认定上述款项用于村委会支出,却未将村委会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属漏列主体,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 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光明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亚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