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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毛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黄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黄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立发,男,汉族。
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一建公司)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1)遂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建七局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留中,被上诉人王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立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05年1月10日本院作出的(2004)驻法执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将中建七局一建公司竞拍得到的驻马店市粮食公司和驻马店国家粮食储备库位于驻马店市南海路南段的两处房地产以196万元的价格抵偿给了中建七局一建公司。同年4月11日,中建七局一建公司与黄景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韩守功为买方代理人。2010年6月24日,中建七局一建公司对上述房地产上的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中建七局一建公司,2010年7月27日上述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黄景华。中建七局一建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时,该案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此时中建七局一建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目前,该案讼争房屋所有权人是谁,黄景华是否对王毛申请执行的房屋具有所有权。上述事实均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1)遂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光明
审 判 员  程海龙
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亚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