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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640号 原告魏某某。 被告党某某。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被告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640号
原告魏某某。
被告党某某。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被告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1994年元月在诸市乡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女儿已成年,儿子十三岁。自从有了孩子以后,原、被告双方就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婚生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有探视权且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党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刚出狱三个月,愿意与原告继续好好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4年1月9日在诸市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1995年2月10日,生育一女党某甲。2004年3月15日,生育一子党利民。2010年,被告因宅基地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用刀将他人捅伤,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实际执行了4年4个月。被告入狱后,婚生子女跟随原告生活。2014年5月,被告出狱后,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党某甲在外打工,婚生子党利民跟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诉至本院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20余年,且生育一女党某甲、一子党利民,婚生女党某甲已长大成人,双方感情基础较好。2010年,被告虽因犯罪被判刑,现已刑满释放,但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同时,被告表示愿意改过自新,与原告继续好好生活。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3个月,感情确已破裂,并请求离婚。因双方仅分居3个月,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离婚条件,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顾全大局,珍惜眼前幸福生活,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创和谐家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姜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