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73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某村党支部书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4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某村文书,协助蚁峰镇林业部门开展退耕还林验收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解庄村民组村民解某某的名义虚报33亩退耕还林林地,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693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始,确山县蚁峰镇(现驻马店市驿城区蚁峰镇)根据相关规定开始实施农户退耕还林国家补贴政策,向符合退耕还林规定的农户发放补贴款。被告人刘某某时任该镇某村委文书,协助政府宣传、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及测量、验收工作,代村民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005年,该镇某庄组上报的90亩退耕地中有33亩因坡耕地不符合标准未通过验收。2006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将该不合格退耕还林地以解某某名义虚报33亩退耕还林指标,并通过验收。2007年,刘某某将以解某某名义虚报的33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6930元领走,后用于个人开销。 另查明,2014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出6930元退耕还林补贴款。 还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他于1998年至2011年任蚁峰镇某村委文书,2011年至今任村党支部书记。蚁峰镇自2002年始实行退耕还林,镇政府要求村干部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到各村民组逐户进行验收,并把验收结果登记上报予以公示。村干部负责领取退耕还林补贴存单并发给农户。2005年,某村组申报的90亩退耕还林林地部分未通过验收。2006年,他找到确山县林业局技术员陈某某,在验收合格底册上以解庄组解某某名义虚报33亩退耕还林地,后他到乡财政所代领全村退耕还林补贴款时领走以解某某名义虚报的33亩退耕还林补贴资金6930元。 2、证人证言 (1)解某某证言:刘某某在2006年退耕还林粮补资金分配兑付底册上签名“解某某”、验收合格面积为33亩、补助金额为6930元之事,他不知道。他没有33亩退耕还林林地,也未收到刘某某领取的林地补贴款6930元。 (2)陈某某证言:2002年4月至2007年10月,确山县林业局安排他负责蚁峰镇退耕还林工作,各村委协助他们对申报退耕还林亩数的真实性进行核实。2005年,该村组申报的90亩林地进行验收时发现部分林地不符合国家退耕还林规定条件,未通过验收。2006年秋,时任某村文书的刘某某找他帮忙解决该部分退耕还林指标。2006年10月份,他根据当年验收情况,替刘某某确定33亩退耕还林指标,并以解某某的名义帮刘某某在验收底册上虚报登记。他们未对这33亩林地进行实地测量验收,不知该33亩补助资金6930元是谁领取。 (3)史某某证言:他于1999年至2005年担任蚁峰镇林站站长,负责协助林业局进行植树造林、林木管护。2002年至2005年,他们林站协助确山县林业局宣传、检查、验收退耕还林工作,2002、2003年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粮补政策,2004年以后,国家实施钱补政策,补贴款由镇财政所统一发放。 (4)鞠某某证言:2002年3月至2007年12月,他在确山县蚁峰镇财税所任会计,负责蚁峰镇农业税的征收、退耕还林补贴资金、粮食直补资金等各项补贴资金的发放。退耕还林补贴资金由财政局下发到蚁峰镇农联社账户,农联社再按他们提供的底册上农户姓名与金额为各农户打印存款单,最后由村干部协助发放给村民。 (5)张某证言:他2002年任蚁峰镇农办主任,2008年至今任蚁峰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蚁峰镇从2002年开始退耕还林工作,村民的退耕还林补贴款由乡财政所或包村干部把存款单领走后交由村干部进行发放。 (6)段某某证言:2002年3月份,她参与了确山县瓦岗乡、蚁峰乡、双河乡的退耕还林工作。2006年3月至2012年,她负责蚁峰镇的退耕还林工作。2008年以前,陈某某是蚁峰镇的林业技术员,她配合陈工作。2008年以后,她是蚁峰镇的林业技术员,主要负责退耕还林的验收工作,期间蚁峰乡林站的史某某、闫某某和农办的张某以及各村干部、村民代表配合她的工作。 (7)张某甲证言:蚁峰镇自2002年开始实行退耕还林,镇领导要求村干部宣传退耕还林政策,动员村民积极响应国家这项政策。2005年,确山县林业局给蚁峰镇分配3000亩左右的任务指标,蚁峰镇给某村分配800亩退耕还林硬性指标,某组村民代表解某某申报90亩。 3、书证 (1)河南省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文件、驻马店市林业局文件、确山县2002年至2006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自查验收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以及粮食资金补助方案,证明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验收条件及资金补助的具体方案。 (2)中共驻马店市驿城区蚁峰镇委员会证明,证明刘某某于1998年至2011年任蚁峰镇北老庄村委文书,2011年至今任该村党支部书记。 (3)蚁峰镇财税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退耕还林资金的发放由财税所组织,抽调乡干部、各村委会协助。 (4)确山县蚁峰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存款凭条、财政局财物股出具的收据、进账单,证明2006年10月31日,确山县财政局商业股向乡财县管中心财政结算专户拨付退耕还林补贴款312.2112万元。 (5)河南省2006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分配兑付底册,证明刘某某签收农户解某某33亩生态林的补助资金6930元。 (6)储蓄存单,证明2008年1月17日、18日,刘某某从蚁蜂镇农村信用社领走户名为解某某的存款6930元。 (7)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的事实。 (8)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明2014年8月6日,刘某某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6930元。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蚁峰镇老庄村主任,在协助林业部门宣传、开展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报退耕还林耕地,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获利693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艳梅 审判员 耿梅红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