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党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68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6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68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6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党××在确山县盘龙镇南山菜市场卖菜摊附近与丁某甲自家经营的卖菜摊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撕打,在撕打过程中丁某甲的鼻子被党××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党××的供述,被害人丁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盖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党××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党××的辩护人徐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党××系犯罪中止,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有过错,应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党××在确山县盘龙镇南山菜市场卖菜摊附近与丁某甲自家经营的卖菜摊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撕打,在撕打过程中丁某甲的鼻子被党××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党××与被害人丁某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党××一次性赔偿丁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丁某甲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丁某甲陈述:今天早上7点30分左右,我骑电动车去确山县南山菜场我家卖菜摊位充电。刘某乙和我家是在南山菜场卖菜,并且我们的摊位面对面中间隔着一条过道,我每次去我家菜摊充电都需要从他家菜摊旁经过。今天我过去时因为刘某乙的菜占着过道我过不去,我就用脚把他家的装番茄的菜筐往边踢了踢好让我的车过去,刘某乙、刘某乙的老婆和他的女儿看到后就骂我,当时他女婿也在但没有骂我,我听到后把电动车停旁边回骂他们,刘某乙和他女婿听到后就走了过来,他女婿过来后就用拳头朝我鼻子打了几拳,当时我的鼻子就被打淌血了,头感觉蒙蒙的,刘某乙看到他女婿动手打我后他也上来打我,他用拳头朝我头捶了几拳,还用脚跺了我几脚,然后他又去拿装番茄的筐朝我头砸了几下,我妈看到他们俩打我就过去拉我往后退,在我妈拉我的过程中刘某乙捶了我妈的头几拳,然后刘某乙的老婆和女儿看到我妈过来以为我妈是来帮忙的,她们俩就上去打我妈,她们俩用拳头捶我妈,当时刘某乙和他女婿一直在打我,我也没看清她们俩打我妈哪里了。后来我和我妈被他们一家人打倒我家菜摊里面,这时刘某乙的女婿不知道从哪里拿了把切水果的刀,他拿着刀在我跟前挥了几下,我看到后就伸手夺刀,左手大拇指被刀划伤了,然后他被周围的人拉走了,他被拉走后我就打电话报警,后来120和警察来了我就先去医院治疗,在医院输完液后才来派出所。当时还手了但没打到人。他女婿先打的我,他先捶的我鼻子几拳,刘某乙看到他动手也过来打我,刘某乙朝我头捶了几拳、往我身上跺了几脚,然后他还拿番茄筐朝我头砸了几下,后来刘某乙的女婿不知道从哪拿了把刀,我去夺刀时左手大拇指被划伤了。
2、证人杨某某(丁某甲的母亲)证实:2014年5月15日早上7点多,我儿子丁某甲(又名丁鹏杰)骑着电动车来南山菜场我家的菜摊子里充电,他骑车走到刘某乙菜摊旁时,因为刘某乙家的菜放在过道上我儿子骑车过不去,我儿子就用脚踢把他家的菜筐往边上踢踢,刘某乙的老婆张某乙(音)和他女儿刘慧(音)就骂我儿子,我儿子听到后就去她们菜摊子旁给她们理论,刘某乙跟他女婿党镇(音)二话不说就过来打我儿子,他们俩抓着我儿子的衣服,照脸捶我儿子,我看到儿子挨打后就准备上去拉他们,张某乙和刘慧看到我过来就一起上来打我,她们俩把我按倒地上捶我的头,她们打了会才从我身上起来,她们起来后才站起来,站起来后看到刘某乙在捶我儿子头和脸,党镇拿着刀准备捅我儿子,我儿子跟他夺刀时左手大拇指被刀划伤了,我看到党镇拿刀捅我儿子就过去拉党镇,我在拉党镇时他朝我右侧胸部跺了几脚,我被他跺倒了,我倒地后还看到刘某乙拿着番茄筐砸我儿子的头,党镇拿着一个小木头板凳夯我儿子的头,他们打了会也看没人拉他们就不打了,我就说刘某乙:“你别打我儿了,他是个小孩。”他说:“我打死他。”说完他朝我后背跺了几脚,然后又捶了几捶,他打完我后把我菜摊里装青椒和番茄的菜筐踢翻,又拿着番茄筐朝我儿丁某甲身上砸了几下,砸完后没一会120和警察来了,我和我儿子被到医院了,直到下午输完水我才和儿子过来。我儿子主要是鼻子被党镇打伤了,南山医院的医生说他的鼻子被打骨折了,他的头也疼,脸也肿了。
3、证人丁某乙(丁某甲的父亲)证实:2014年5月15日早上7点多,我从确山县南山菜市场我家的菜摊出去到南山菜市场北门朗陵大道北边给人家送菜。我8点左右送完菜回来,我骑电动车快到我家菜摊的时候,我看到党××和刘某乙在我家菜摊东边和刘某乙家菜摊西边之间的过道那和我儿子撕打。我走到跟前时,他们已经不打了。当时我看到我媳妇躺在我家菜摊和东边刘某乙家菜摊中间的过道地上,我儿子站在过道中间,鼻子上还留着血,他站在过道那还和刘某乙、党××争吵,张某乙和刘某甲当时也在她们家的菜摊那站着,我看到这个情况就报警了。当时我光看见党××和刘某乙和我儿子撕打,我没看到是谁把他的鼻子弄流血的。我到菜摊那时,我妻子已经在菜摊那里躺着了。
4、证人刘某甲证言(党××的媳妇)证实:2014年5月15日早上7点多,我和母亲张某乙在我家的菜摊卖菜。我正在捡番茄,丁某甲从他家菜摊拿把刀,把我家的菜掀翻到地上,用脚朝我头上跺。在他打我的过程中,他手拿的尖刀把我的左手背面大拇指和二拇指之间扎个洞,我躺在地上起不来。他就继续跺我。丁某甲的母亲、父亲也过来打我。张某乙上来拦丁某甲,丁某甲就上去推我母亲,并跺我的母亲。这时在旁边看的一个买菜的男人看不下去了,就上来拦丁某甲。丁某甲不肯罢休还骂他。那个男的听丁某甲骂的难听,就用拳头照丁某甲的鼻子上打了一拳。丁某甲被打后才住手。那个买菜的男的我不认识。
5、证人刘某乙(党××的岳父)证实:2014年5月15日早上,我在确山县朗陵大道南山菜市场里边卖菜。早上7点多的时候我骑着电三轮带着菜到我附近的超市去送菜。8点多的时候,我回到南山菜市场,我看到在我的菜摊那里站的有警察,我到菜摊跟前看到我闺女刘慧躺在菜摊里边的地上,我菜摊西边的过道上丁某甲站在那里,丁某甲的鼻子上还有血,我就问我媳妇张某乙,张某乙说刚才我出去后,丁某甲就过来到我家的菜摊打我媳妇和我闺女。我送完菜到南山菜场当时我妻子张某乙和我女儿刘慧在菜摊那里,丁某甲也在那里,其他都是附近的买菜的人。党××不在场,他出去送菜去了,我回来以后我才看到他回来。
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党××的岳母)证实:昨天早上7点多,丁某甲去南山菜场他家的菜摊子,然后他从他家的菜摊子拿了把切冬瓜的刀,之后他拿着刀走到我家的菜摊子旁边,说:“那6000元钱不是白拿的。”说完就用手掀我家的菜筐,青菜洒了一地,我女儿刘慧看到后就过去拦他不让他掀菜筐,他看到刘慧过来就说:“捅死你个驴熊。”旁边买菜的看到后就把他的刀夺下来,他的刀被夺走后就用脚跺刘慧的肚子,把刘慧跺倒,刘慧被跺倒后他又用脚跺刘慧的头和身体,刘慧就拽他的衣服不丢,他看衣服被刘慧拽着就去挖她的手,刘慧的两手背被挖淌血了,丁某甲的母亲看到后也过来帮丁某甲打刘慧,他母亲拽刘慧的头发,我看到后就过去拉他们,在拉他们时我被丁某甲和他母亲跺了几脚,头和身上被他们跺的现在还疼,鼻子也被丁某甲挖了一道子。后来丁某甲和他母亲被买菜的拉开了,后来警察和120就过来了,把我女儿送到医院了。丁某甲的鼻子是自己弄的。刘某乙和党阵去送菜了,不在场。
7、证人李某某(现场目击证人)证实:我认识丁鹏杰因为我在上确山县二初时丁鹏杰高我一届。2014年5月15日早上南山菜市场发生打架,我当时在买菜,我过来反映一些情况。我听到有人喊打架,我就过去看,在南山菜市场北边从东数第一个门往里朝南走一百米左右路西的两个菜摊那。当时有两个男人在围着丁鹏杰厮打,那两个男人都在三四十岁左右,那个年轻点的用拳头朝丁鹏杰脸上捶,捶的丁鹏杰的鼻子流血了还在捶。另外一个年纪大的用脚跺丁鹏杰的肚子。我在旁边看了有五六分钟,打架的人才不打,他们停手不久警察就过去了。当时那个年轻的男的先把丁鹏杰的鼻子捶流血了,然后又掂个小板凳朝丁鹏杰身上乱夯一起后又砸在丁鹏杰的脚上了。
8、证人盖某某(现场目击证人)证实:我来说一下5月15日早上七点左右,在南山菜市场打架的事。那天早上七点左右,我从南山广场跑完步后去南山菜市场内东南面一个卖热干面的摊位上吃热干面,正吃着我听见我西边卖菜的地方有吵架的声音,刚开始我还不在意,等了一会刚才吵架的人打起来了,我就站起来看了看,我看见当时有两个男的在打一个年轻孩,两个女的在打一个胖女的,我看了会就走了。当时那两个男的一个年劲大的,有四五十岁在拽着那个年轻孩的衣服用手朝对那个年轻孩头上打,另一个男也是年轻孩,有二三十岁,手里掂了个小板登往那个年轻孩头上、身上打。那两个女的就是拽着那个胖女的衣服,朝那个胖女的头上、身上用手抓、挖。那两个女的把那个胖女的打倒在地上后就没在打了,但是那两个男的还在打那个年轻孩。当时我一个也没认出来,事发生了以后第三天我从山上跑步回来,还去菜市场吃热干面时,挨打的那个年轻孩看见我后喊了我一声,我过去后才认出来那个年轻孩是我在确山四小上学的同学丁鹏杰,丁鹏杰说:那天俺这摊上打架你知道吗?,我说:我知道,当时我就在这吃热干面。丁鹏杰说:当时挨打的就是我,你没看见?,我说:当时我没有走近看,没有认出来是你。然后丁鹏杰就让我过来给他作个证。当时我看见丁鹏杰鼻子流血了,其他人受没受伤我不清楚。当时我看见那个年轻一点的男的掂了个板登夯丁鹏杰的头了,可能是夯流血的。
9、证人马某某证实:2014年5月15日早上,在确山县南山菜市场发生一起打架事件,我当时在场看到了一些情况,我来反映一下我看到的情况。2014年5月15日早上7点多的时候,我在南山菜市场里边炸油条。当时在等着买油条的人很多,我忙着炸油条,油条出锅了有一笼多我就准备给顾客称油条。我发现我摊位边上的顾客都不见了。我就朝北边看,我看到在我摊位北边有一二十米远处围了一群人,我当时看见我北边菜摊胖媳妇的儿子正在和她家东边菜摊卖菜的两个男的撕打。西边菜摊打架的是我们平时叫他胖媳妇的儿子,他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东边菜摊那两个男的,一个年纪大点的姓刘,他是确山县刘店的人,那个年轻的男的是姓刘的女婿,他们都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当时现场围的人多,我看见胖媳妇的儿子面朝东南方,姓刘的男的在胖媳妇的儿子的南边,姓刘的男的的女婿在胖媳妇儿子的北边,我看到姓刘的男的的女婿朝胖媳妇子的儿子的脸上捶了一捶,其他怎么打的我不清楚,然后我就忙着炸油条,当我再次忙完抬头朝北边看时,北边围观的人已经散的差不多了,我看到胖媳妇的儿子的鼻子流血了。等了一会你们就过来了。
10、证人景某某证实:那天早上七八点钟,我在南山菜市场东门进去西侧往南我的煎包摊位上买煎包,正买着,我听见有人说打架。我就往北看了看,我看见在我的摊位北边有十米左右胖媳妇的卖菜摊位边胖媳妇的儿子和她家东面卖菜的那个年轻孩在相互撕拽在一起,他们两个人从东面的摊位旁撕拽到西边的摊位旁,这时我正忙着,就没在看了。后来我看见胖媳妇的儿子的鼻子流血了。当时我看见有胖媳妇和她儿子、东面的菜摊上有那个年轻孩和那个年轻孩的岳父在场,其他都有谁我没注意。
11、证人郭某某证实:2014年5月15日早上七八点左右,我在南山菜场南面卖粉皮处吃早饭,我看到刘某乙菜摊附近围一圈人,我就过去看看怎么回事,我过去后看到一个买菜的在跟一个年轻人夺刀,旁边刘某乙的女儿和那个年轻人的娘在地上躺着,后来一个卖兔子的喊我问我要兔子吗,我说要,然后我们俩就走了。当时我没看到刘某乙和他女婿在场。那个买菜的是一个男的,大概30多岁,穿个灰色衬衣,其他的我不知道了。我当时过去时就看到那个买菜的跟一个年轻孩夺刀,其他的我不知道。那个拿刀的年轻孩他妈在刘某乙家对面卖菜,我不知道他叫啥,就是面熟。我在南山菜场鸡行卖鸡子,平时好买刘某乙的菜。
12、被告人党××供述:那天早上七八点钟,我、我老婆刘某甲、我岳母张某乙三人在我们在南山菜市场卖菜摊上卖菜,在我家西边的卖菜摊的丁某甲骑着电动自行车从我这家菜摊过去后将电动车放在他家菜摊边上后,丁某甲又步行到我家菜摊东边的过道里,丁某甲朝我家送菜的小推车上跺了一脚后,又到我家菜摊西边把我菜摊上的一筐番茄给跺翻了。这时我就上去问丁某甲:你到底想怎么回事。丁某甲啥也没有说就上去朝我身上跺了一脚,我就倒在我家菜摊上去了。我起来后就上去和丁某甲打了起来。我起来后,就和丁某甲相互拽着对方的衣服,就是你一拳我一拳的相互朝对方身上打,还有就是用脚相互向对方身上跺,当时就在我和丁某甲两家菜摊上打的,因为菜很多,不是我倒在地上就是丁某甲倒在地上,我们打着打着打到丁某甲的菜摊上时,丁某甲倒在地上顺手拿了他菜摊上的一个水果刀去捅我,我躲开了,丁某甲的水果刀被当时买菜的人夺了一下,我也被拉到我家菜摊上了,丁某甲还不服气,又过来朝我脸上捶,我往后躲开后用拳头朝丁某甲的鼻子上打了一拳,丁某甲的鼻子就淌血了,然后我们就没再打了。岳父刘某乙和丁某甲没有打,他回来时已经没有再打架了。以前因说自已没在场,我想着丁某甲家会跟我要的钱多,没有承认,现在我想通了,就主动交代了。我和丁某甲互相打起来,互相朝对方身上跺,我们打到丁某甲的菜摊上时,丁某甲从他菜摊上拿把水果刀朝我捅去,我躲开了。这时买菜的人把丁某甲的刀夺下来,我也回到我家的菜摊上了,丁某甲还不服气就又过来朝我脸上捶,我往后躲开后用拳头吵丁某甲的鼻子上打了一拳,丁某甲的鼻子就淌血了,我们也没再打。
13、伤害现场处置登记表证实,被害人丁某甲指认其被刘某乙和党××致伤,部位鼻部、左手拇指、头部、左腿、右胳膊。
1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证实,经马某某辨认出刘某乙、丁某甲、党××(打丁某甲脸的人),经景某某辨认出党××是和对方撕扯的年轻男子。
15、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实了被害人丁某甲受伤后入院治疗的情况。
16、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4)245号、259号、2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丁某甲的面部损伤致外鼻肿胀明显,鼻背轻度右偏,左侧框下面颊部淤血肿胀,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17、户籍证明和抓获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党××的身份及其被抓获的情况。
18、谅解书、撤诉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党××与被害人丁某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党××一次性赔偿丁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丁某甲的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党××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新生
审 判 员  牛丽珺
人民陪审员  方炳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琳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告人兰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