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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光法执字第387号 申请执行人裴某某,女,1973年9月14日生。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7月8日生。 本院在执行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2004)信中法民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信中法民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700元,执行中李某某履行1900元,剩余债权额为6800元,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审判长 陈良年 审判员 李灵胜 审判员 李良应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自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