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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相林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相林,男,汉族,1960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登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庄园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相林,男,汉族,1960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登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彩彩,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相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相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登士,被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彩彩、燕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 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