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相林,男,汉族,1960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登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彩彩,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相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相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登士,被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彩彩、燕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