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新田,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洁茹,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建华,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新田因与被上诉人詹建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新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清亮、王洁茹,被上诉人詹建华的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杨雪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鉴定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