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石新田与被上诉人詹建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新田,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洁茹,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建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新田,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洁茹,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建华,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新田因与被上诉人詹建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新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清亮、王洁茹,被上诉人詹建华的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杨雪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鉴定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