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290号 原告马乙四哈克,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胡大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向朋,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乙四哈克诉被告李向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朋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向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乙四哈克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