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17号 原告郑州恒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村。 法定代表人杜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进,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飏,女,1971年4月7日生。 被告李强,男,40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飏、李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恒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6元,由原告郑州恒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新平 审 判 员 刘军荣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蕊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