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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恒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杨飏、李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17号 原告郑州恒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村。 法定代表人杜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进,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飏,女,1971年4月7日生。 被告李强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17号
原告郑州恒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村。
法定代表人杜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进,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飏,女,1971年4月7日生。
被告李强,男,40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飏、李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恒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6元,由原告郑州恒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新平
审 判 员  刘军荣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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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