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范锋,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九超,男,住河南省汝阳县三屯乡东堡村21组。 被告邢振友,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锋诉被告邢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锋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范锋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锋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霞 人民陪审员 陈选生 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