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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利与马鑫、郭良喜、崔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35号 原告李永利,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超,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鑫,男,1989年8月3出生。 被告郭良喜,男,1990年5月18出生。 被告崔石磊,男,1989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35号
原告李永利,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超,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鑫,男,1989年8月3出生。
被告郭良喜,男,1990年5月18出生。
被告崔石磊,男,1989年1月19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利诉被告马鑫、郭良喜、崔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利的委托代理人吴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利负担。
审判员  贾海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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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