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19号 原告师华中,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秀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董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泽蓄,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德顺,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华中诉被告牛泽蓄、牛德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华中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师华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华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师华中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