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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全与马留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90号 原告王清全,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留峰,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90号
原告王清全,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留峰,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全诉被告马留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全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清全负担。
审 判 员  潘龙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