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90号 原告王清全,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留峰,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全诉被告马留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全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清全负担。 审 判 员 潘龙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