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51号 原告李新发,男,出生于1964年10月14日,汉族。 被告吴宏安,男,出生于1969年4月1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发诉被告吴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李新发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