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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发诉吴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51号 原告李新发,男,出生于1964年10月14日,汉族。 被告吴宏安,男,出生于1969年4月1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发诉被告吴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51号
原告李新发,男,出生于1964年10月14日,汉族。
被告吴宏安,男,出生于1969年4月1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发诉被告吴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李新发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