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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才与濮阳市通达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才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才,男,住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贾鸿昌,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王启才因与濮阳市通达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通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6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濮阳通达公司赔偿机械租赁费和人工费的损失108万元。该院于2013年10月13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濮阳通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濮阳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曙兵、王磊,被上诉人王启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退还给濮阳市通达公路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孔德亮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艺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