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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才,男,住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贾鸿昌,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王启才因与濮阳市通达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通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6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濮阳通达公司赔偿机械租赁费和人工费的损失108万元。该院于2013年10月13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濮阳通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濮阳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曙兵、王磊,被上诉人王启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退还给濮阳市通达公路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孔德亮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艺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