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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根绪、史汉东、李少卿、秦百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知民重字第1号 原告: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西温塘。 法定代表人:李二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国乾,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县支建矿业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知民重字第1号
原告: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西温塘。
法定代表人:李二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国乾,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王家后张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史汉东,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张根绪,男,汉族,1956年9月26日生。
第三人:史汉东,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生。
第三人:李少卿,男,汉族,1961年6月2日生。
第三人:秦百旺,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根绪、史汉东、李少卿、秦百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由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杨保国审判员黄义顺
审判员 王   鑫   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       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