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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锡金,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锡金犯受贿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锡金及其辩护人谢中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至2011年,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多次向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申请贷款,在贷款过程中,郑锡金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在贷款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秦某某送的财物。2010年春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秦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2010年中秋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秦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2011年春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秦某某送的价值3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2010年4月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为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发放800万元的贷款,随后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秦某某送的感谢费现金1万元;2011年3月份左右,郑锡金因个人私事需要用钱,遂向秦某某提出要现金3万元,秦某某安排其司机张某丙到郑锡金的办公室送给郑锡金现金3万元。以上,郑锡金多次收受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秦某某送的财物价值共计53000元。 2、2009年上半年,安阳宏达钢铁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郑锡金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该公司贷款负责人姬某某送的财物。2009年5月份,姬某某邀请郑锡金到北关区红旗渠广场附近三官庙村一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郑锡金收受姬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2009年6月份,姬某某邀请郑锡金等人在安阳县善应镇一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郑锡金收受姬某某送的价值12000元的华联超市购物卡;2009年6月份,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姬某某送的价值5000元的华联超市购物卡。以上,郑锡金多次收受姬某某送的财物价值共计2.7万元,为安阳宏达钢铁有限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 3、2009年4月,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向安阳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2009年4月底,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送的感谢费现金4万元;2009年中秋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以上,郑锡金两次收受刘某某送的现金共计5万元,为安阳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 4、2009年至2011年,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向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申请贷款,在贷款过程中,郑锡金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送的财物。2009年12月底,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放300万元贷款,随后郑锡金在北关区彰德人家小区附近安彰大道路边自己的车上,收受张某某送的感谢费10万元。2010年5月份左右,郑锡金到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考察再次贷款事宜,考察后在该公司附近的化工路上,郑锡金在自己的车上收受张某某送的现金10万元。2010年春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张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2010年中秋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张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2011年春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张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以上,郑锡金5次收受张某某送的现金共计23万元,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 5、2009年6月,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向安阳益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随后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送的感谢费现金10万元;2009年12月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向安阳益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随后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胜利送的感谢费现金5万元。以上,郑锡金两次收受王某某送去现金共计15万元。 6、2009年至2011年,安阳北方宏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向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申请贷款,在贷款过程中,郑锡金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在贷款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樊某某送的财物。2009年3月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为安阳北方宏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随后郑锡金在解放大道安阳宾馆附近收受樊某某送的感谢费现金1万元。2009年中秋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樊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2010年春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樊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2010年中秋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樊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2011年春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樊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以上,郑锡金多次收受安阳北方宏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樊某某送的现金共计3万元。 7、2009年至2010年,安阳市京鑫洗煤有限公司多次向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申请贷款,在贷款过程中,郑锡金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在贷款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史某某送的财物。2009年10月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为安阳市京鑫洗煤有限公司发放贷款650万元,贷款发放几天后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史某某送的感谢费现金1万元。2010年春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史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2010年中秋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史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以上,郑锡金多次收受安阳京鑫洗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史某某送的现金共计2万元。 8、2010年7月,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向河南冶都钢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2010年9月又为该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2010年11月,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程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2011年春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河南冶都钢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以上,郑锡金在河南冶都钢铁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过程中两次收受该公司相关人员送的现金共计1.5万元。 9、2010年底,滑县盛达物资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郑锡金利用职务之便,于2011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郭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 10、2012年初,安阳市德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林州支行申请贷款4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郑锡金利用职务之便,于2012年5月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某送的5000元购物卡,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 11、2013年,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林州支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该笔贷款上报后省工商银行迟迟没有批复,后经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公司业务部经理郑锡金与省行沟通,于2014年1月该笔贷款发放到位,该笔贷款发放后,2014年春节前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崔某某送的价值5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 综上,被告人郑锡金在任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副行长、行长、林州支行行长、安阳分行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9年至2014年间,多次收受秦某某等人送的财物价值共计59万元,并据为己有。被告人郑锡金之行为应构成受贿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锡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及安阳车站支行、林州支行均系非国有公司、企业,郑锡金未依法从事公务,其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郑锡金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请求对郑锡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4日,被告人郑锡金被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党委研究决定任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09年8月30日,郑锡金被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党委研究决定任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行长;2011年4月12日被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党委研究决定任林州支行行长;2013年1月30日被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党委研究决定任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公司业务部经理。2009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郑锡金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副行长、行长、林州支行行长、安阳分行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利用对相关单位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财物价值共计59万元(其中现金56.3万元,有价证券2.7万元)。侦查期间,被告人郑锡金亲属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00000元。审理期间。郑锡金亲属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退出赃款200000元。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至2011年,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申请贷款过程中,被告人郑锡金于2010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秦某某送去的现金5000元;2010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秦某某送去的现金5000元;2011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秦某某送去的价值3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0年4月份,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为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发放800万元的贷款后,被告人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秦某某送去感谢费现金1万元;2011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郑锡金因个人私事需要用钱,遂向秦某某提出要现金3万元,秦某某安排其司机张某丙到郑锡金办公室送给郑锡金现金3万元。以上,被告人郑锡金5次收受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秦某某送去的财物价值共计53000元,为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锡金供述2009年至2011年,其利用职务之便,在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分5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秦某某送去的现金50000元和丹尼斯购物卡价值3000元,为该公司贷款提供帮助。证人秦某某证言2009年至2011年,其所在单位为了感谢郑锡金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由其分五次共送给郑锡金现金50000元和丹尼斯购物卡价值3000元。证人张某丙证言2011年2、3月份,秦某某安排其送给郑锡金现金30000元。 (二)2009年上半年,安阳宏达钢铁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申请贷款过程中,被告人郑锡金于2009年5月份收受该公司贷款负责人姬某某送去现金1万元;2009年6、7月份左右,2次分别收受姬某某送去价值12000元华联超市购物卡和价值5000元华联超市购物卡。以上,被告人郑锡金3次收受姬某某送去的财物价值共计2.7万元,为安阳宏达钢铁有限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锡金供述2009年上半年,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安阳宏达钢铁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分3次收受该公司贷款负责人姬某某送去的现金1万元和华联超市购物卡价值1.7万元,为该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证人姬某某证言2009年上半年,其所在单位为了让郑锡金在贷款过程提供帮助,由其送给郑锡金现金1万元和华联超市购物卡价值1.7万元。 (三)2009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向安阳金源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同年4月底,被告人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送去的感谢费现金4万元;2009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某送去的现金1万元。以上,被告人郑锡金两次收受刘某某送去的现金共计5万元,为安阳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锡金供述2009年4月至2009年中秋节前,其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安阳金源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某送去的现金共计5万元,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证人刘某某证言2009年4月至2009年中秋节前,其所在单位为感谢郑锡金在贷款中提供帮助并在日后申请贷款中帮忙,由其分两次共送给郑锡金现金5万元。 (四)2009年12月底,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放300万元贷款后,被告人郑锡金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送去的感谢费10万元;201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郑锡金到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考察再次贷款事宜,考察后郑锡金收受张某某送的现金10万元;2010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张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2010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张某某送去的现金1万元;2011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张某某送去的现金1万元。以上,被告人郑锡金5次收受张某某送去的现金共计23万元,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锡金供述2009年至2011年,其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收受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某送去的现金共计23万元,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证人张某某证言其所在单位为了感谢郑锡金在贷款中提供帮助,由其于2009年至2011年送给郑锡金现金共计23万元。 (五)2009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向安阳益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随后被告人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送去感谢费现金10万元;2009年12月份,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向安阳益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随后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王某某送去的感谢费现金5万元。以上,被告人郑锡金两次收受王某某送去的现金共计15万元,为安阳益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锡金供述2009年,其利用职务便利,分2次收受安阳益泉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送去的现金共计15万元,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证人王某某证言2009年,其所在单位安排其向郑锡金送去现金共计15万元。证人李某乙、李某情况说明证实郑锡金先退回现金15万,后又安排人取现金15万。 (六)2009年3月份,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为安阳北方宏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随后被告人郑锡金收受樊某某送去的感谢费现金1万元;2009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樊某某送去的现金5000元;2010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樊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2010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樊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2011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樊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以上,被告人郑锡金5次收受安阳北方宏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樊某某送去的现金共计3万元,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锡金供述2009年至2011年,其利用职务便利,分四次收受安阳北方宏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樊某某送去的现金共计3万元,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证人樊某某证言2009年至2011年,其所在单位为了感谢郑锡金在贷款中帮忙,由其分四次向郑锡金送去现金共计3万元。 (七)2009年10月份,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为安阳市京鑫洗煤有限公司发放贷款65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人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史某某送去的感谢费现金1万元;2010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史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2010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史某某送去的现金5000元。以上,被告人郑锡金3次收受安阳京鑫洗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史某某送去的现金共计2万元,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锡金供述2009年至2010年,其利用职务便利,分3次收受安阳市京鑫洗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史某某送去的现金共计2万元,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证人史某某证言2009年至2010年,其所在单位为了感谢郑锡金在贷款中提供帮助,由其送给郑锡金现金共计2万元。 (八)2010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向河南冶都钢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2010年9月又为该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2010年11月,被告人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程某某送去的现金1万元;2011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送去的现金5000元。以上,被告人郑锡金2次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送去的现金共计1.5万元,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锡金供述2010年至2011年春节前,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河南冶都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程某某送去的现金1万元,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送去的现金5000元,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证人程某某证言2010年10月份左右,其所在单位为了感谢郑锡金在贷款中给予帮助,由其送给郑锡金现金1万元;2011年春节前,其安排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向郑锡金送去现金5000元。证人李某某证言2011年春节前,河南冶都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程某某安排其向郑锡金送去现金5000元。 (九)2010年底,滑县盛达物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被告人郑锡金利用职务之便,于2011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郭某某送去的现金5000元,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锡金供述2011年春节前,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滑县盛达物资有限公司经理郭某某送去的现金5000元,为该公司贷款提供帮助。证人郭某某证言2011年春节,其所在单位为顺利从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贷款,由其送给郑锡金现金5000元。 (十)2012年初,安阳市德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林州支行申请贷款4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被告人郑锡金利用职务之便,于2012年5月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某送去的价值5000元丹尼斯超市购物卡,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锡金供述2012年5月,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安阳市德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送去的价值5000元丹尼斯超市购物卡,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证人张某某证言2012年5月份,其所在单位为了让郑锡金帮忙推进公司的贷款进度,由其向郑锡金送去价值5000元丹尼斯超市购物卡。 (十一)2013年,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林州支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该笔贷款上报后省工商银行迟迟没有批复,后经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公司业务部经理郑锡金与省行沟通,于2014年1月该笔贷款发放到位。该笔贷款发放后,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郑锡金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崔某某送去的价值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锡金供述2014年春节前,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崔某某送去的价值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为该公司在贷款中提供帮助。证人崔某某证言2014年春节前,其所在单位为了感谢郑锡金在贷款中提供帮助,由其送给郑锡金价值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 综合证据: 1、中国工商银行安阳站支行及林州支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272号文件:中国工商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480亿元人民币,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各持总股本50%的股份。 2、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贷还款手续、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出具的贷款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向安阳市北方宏业商贸有限公司、安阳益泉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发放贷款时间及数额。 3、郑锡金干部履历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任免文件:证明郑锡金于2009年1月4日任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09年8月30日任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行长、2011年4月12日任林州支行行长、2013年1月30日任工商银行安阳分行业务部经理,郑锡金职务任免均由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行党委研究决定。 4、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破案报告、情况说明及补充情况说明: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根据姚某某2014年6月22日、6月26日书写的检举揭发材料,已掌握郑锡金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2014年7月3日,依法通知郑锡金到案接受调查,郑锡金在询问中交代了龙安区检察院已掌握的其涉嫌收受姬某某、秦某某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4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对郑锡金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后郑锡金又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其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林州支行、工商银行安阳分行业务部经理期间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另有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纪律检查委员出具的证明以及被告人郑锡金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锡金作为代表国有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组织从事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锡金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辩护人辩称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安阳车站支行、林州支行均系非国有公司、企业,郑锡金未依法从事公务,其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理由;公诉机关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任命文件、安阳车站支行及林州支行营业执照证实中国工商银行系国有出资公司,郑锡金经由国有出资的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市行党委研究决定任命,并依法从事领导、经营、管理工作,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郑锡金供述、证人秦某某、姬某某、刘某某及张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史某某、程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崔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郑锡金利用担任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行长、副行长,林州支行行长、工商银行安阳分行业务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公司申请发放贷款过程中,分别收受财物,并在贷款中为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帮助的事实不符,故对辩护人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被告人郑锡金具有坦白情节的理由,公诉机关提供破案报告、情况说明及补充情况说明证实检察机关在对郑锡金调查谈话前仅掌握郑锡金收受姬某某、秦某某等人财物的事实,检察机关对郑锡金立案侦查后,郑锡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张某某、崔某某财物共计1万元的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故辩护人上述辩解理由予以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郑锡金案发后积极退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锡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抵14天刑期,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 (没收个人财产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郑锡金退出赃款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剩余赃款2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宁利霞 代理审判员 牛晓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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